公安部关于修改《吸毒检测程序规定》的决定
第141号
《公安部关于修改<吸毒检测程序规定>的决定》已经2016年11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,现予发布,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。
公安部部长郭声琨
2016年12月16日
2016公安部修改《吸毒检测程序规定》新旧对照表(2017年1月1日起施行) |
修改条文 | 新修改内容 | 旧内容 |
**条 | 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,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》、《戒毒条例》等有关法律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 | 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,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》等有关法律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 |
第六条
| 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、血液、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。 | 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、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。 |
第八条第二款 | 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,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。 | 在低温条件下保存,保存期为两个月。 |
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 | 三日内 | 五日内 |
第十八条**款 | 现场检测费用、实验室检测、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。 | 现场检测费用和公安机关直接决定进行的实验室检测、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。 |
第十八条第二款 | 删去 | 被检测人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的,费用由申请人承担,但具有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七十三条**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检测情形的除外。 |